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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现就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引导和推进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切实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要求,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培训方案,对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见附件1)做好本地区代码编制工作,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见附件2)印制证书,指导和监督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训考核机构、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每年年初,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填报本地区本年度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见附件3)报送部人事司。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部人事司。每季度末,部人事司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公开和更新。

在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证书管理做好信息数据存储备份工作,并严格按照培训信息报送要求(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培训信息报送部人事司。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2.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

3.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登记表
4.培训信息报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证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年份代码(2位)+省级代码(2位)+市级代码(2位)+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技能等级代码(1位)+职业、工种代码(3位)+流水号(4位),共17位(详见表1)。
1.年份代码为培训考核当年年份的后两位。

2.省级代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取值详见表2。

3、市级代码(2位)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行政区域划分确定,取值为01-99。

4、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的情况确定,取值为001-999。

5、等级代码(1位)代表培训考核类别(等级),取值为0、5、4、3、2、1,分别对应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6、职业、工种代码(3位)详见表3。

7、流水号(4位)是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的顺序号,按照申领顺序从0001-9999依次取值。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

一、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由封面、封底和内页组成,主要内容包括:证书名称、监制单位、持有人基本信息、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证号、培训考核机构名称及印章、发证日期、查询网址、证书说明等(详见图1、图2)。

二、规格要求

1、职业培训合格证规格为90mm×130mm。

2、证书封面、封底为仿皮人造革,颜色模式为RGB,红色135,绿色55,蓝色110。内页为 70g/m2胶版纸,颜色模式为RGB,红色250,绿色220,蓝色250。

3、字样规格:

封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字样为宋体、三号、加粗,居中,段前40磅,段后40磅。“职业培训合格证”字样为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60磅,段后80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字样为宋体、四号、加粗,分散对齐,行距28磅,段前0磅,段后0磅。封面字样颜色模式均为RGB,红色245,绿色205,蓝色50。

内页一:“本证书表明持证人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字样为楷体、小三、黑色,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40磅,段后50磅,固定行距26磅。“证号:”、“培训考核机构:(盖章)”、“发证日期”、“查询网址”字样均为楷体、四号、黑色,左对齐,段前5磅,段后0磅。

内页二:字样均为楷体、小三、黑色,底端左对齐,固定行距32磅。“等级”段后60磅。

4、照片居中贴于内页二,距离顶端约20mm,规格为白底一寸。

附件3

附件4

培训信息报送说明

1.为确保信息收集备份的数据项格式统一,请按照给定的Excel样式进行填报。表格第一行即为填报的基本信息项名称,依次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证书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培训考核机构、发证时间、工作单位、从业年限、安全生产成绩、理论成绩、操作技能成绩。所有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文本格式,字体为12号宋体黑色。

2.Excel文件名为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Excel文件不要压缩,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laozhichu@aliyun.com。

关联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行业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导,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积极性。

(二)制度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培训工作体系,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强市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充分利用优质职业培训资源,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三)产教融合,培养新型产业工人。

发挥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作用,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建立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度,开展企业招工即为学校招生试点,加快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建筑业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办法、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组织或委托部属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编写建筑业各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协调地方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题库,建立并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并监督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

(二)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严格按要求执行持证上岗。积极鼓励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应与本企业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共同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做好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岗前培训,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负监督管理责任。

(四)优化培训资源。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教学力量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基地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扩大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实训和专业教师实践岗位。鼓励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软硬件教学条件建设,多渠道扩大招生规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深化产教融合,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现代产业工人。

(五)创新考培模式。

针对建筑业生产中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设网上培训学校,实现优秀培训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探索建立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等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闲业余时间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推行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标准,各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定数量、比例的相应级别技术工人,主要生产岗位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

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通过设立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委员会,让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参与新项目的研发、技术革新和改造、疑难技术攻关等,推动高技能人才向知识型、研究型、创新型转变,进而带动行业技能水平提升。鼓励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建筑工人提供展示技能、交流技艺的平台,促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

(七)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培训考核资金压力,帮助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提升软硬件培训实力。

(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工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凡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处理。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评估。

(九)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考核管理,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及流动情况,引导和推进全员持证上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加强组织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确定推进此项工作的单位和专门人员,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发挥特点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在拟制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时,明确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任务目标。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促进,认真总结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表扬并纳入诚信体系;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不力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督促改进。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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